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七房屋空置

2023/5/17 来源:不详

有些业主买了房子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入住,没住的房子还用交物业费吗?《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电梯起始层(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房屋空置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电费。房屋空置的认定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保管。公共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不足等服务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需要。

同时,《条例》第六十二条还明确,本市对公共收益和预收半年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存入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对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监管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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