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空置的事实业主要求按照

2022/10/25 来源:不详

在现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大量存在购买后未入住的情况,即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实际未入住的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对“空置房”进行定义。一般认为,房屋控制是指业主已经购买了房屋但实际长期未居住使用的状态。

近期,薛城区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新城街道办事处物业纠纷巡回法庭审理一物业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为枣庄某物业公司,被告为褚某某。褚某某系薛城区某回迁小区业主,房屋交接后,因家中水表入户水阀被锁,褚某某一直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对于物业费用,褚某某也一直没有缴纳。因此,双方产生纠纷,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褚某某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我所种萌律师作为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从房屋空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褚某某举证即便未在物业公司办理过空置房登记,但在一定期间内房屋的水、电费用基本为零,且因褚某某一直未在上述房屋居住,物业公司未通过合法形式向褚某某催要物业费用,最终,法院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物业费用未予支持,对于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物业费因空置房需得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确认后,未能支持按照空置房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关于业主要求按照空置房标准交纳物业费,是否以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为前提,《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均未要求经业主和物业公司确认,但建议交房后如业主不入住,还是与物业公司确认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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