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漏水,莆田一业主8年拒交物业费法

2023/5/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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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晋

房屋质量出问题导致漏水,物业公司未帮忙协调开发商,导致问题无法解决,无奈之下,业主开始拒缴物业费。近期,莆田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蒋某是仙游一小区业主,在搬入小区后,他发现自己的套房存在漏水、渗水问题。其间,他多次和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但均未得到回应。为此,蒋某拒绝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因其长期未支付物业费,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蒋某起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蒋某支付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期间,蒋某称,自己的房屋存在因质量缺陷问题导致的漏水问题,且漏水问题自年来一直存在。他多次和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沟通,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物业公司也未履行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的基本义务,因此不同意支付上述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蒋某房屋漏水问题是开发商建设期间导致的,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并不是物业的问题。

仙游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期限等内容。仙游法院表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上述案件中,业主蒋某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能得到支持。开发商是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该案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渗水,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蒋某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最终,经仙游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同意对该房屋自年1月份之后的物业费用打折收取,并承诺后续会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房屋维修。蒋某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并当场缴纳了物业费。

仙游法院法官还表示,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小区业主以自己没入住房屋为由拒缴物业费。其实,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编辑: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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