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10万元快速读懂

2023/5/26 来源:不详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王琳孙浩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市民了解、掌握该条例,相关部门制作了知识问答手册,,通过60条“一问一答”的形式,详细介绍了《条例》的内容和亮点。针对生活中经常面临的物业管理问题,记者进行了重点梳理。

对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违反上述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位使用人是否需要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条例》规定,临时停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卖吗?《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车库的明显标志。

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如何增加停车位?《条例》规定,旧住宅区中,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通过拓宽道路、改造绿地或者公共场地、建设立体停车库(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新增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多层住宅可以加装电梯吗?《条例》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拟选用品牌、样式、资金筹集方案、维护保养以及对相关业主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所在单元业主依法按照共同决定事项要求组织实施。

对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什么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完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失管状况时如何处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失管状况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联席会议,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物业服务如何收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人发生“捆绑”收费的如何处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如何处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哪些?《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下列收益属于公共收益:(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二)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设施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出租费;(四)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其用途、使用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区域内对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有何要求?《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进行管理?《条例》规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房屋账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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