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说好免交物业费,到后来还会算数吗

2022/11/5 来源:不详

《郭力律师房产物业解读篇》

马女士最近搬进了新房,但是心里却很郁闷,原来,马女士房子买的早,刚好是前几年限购政策频繁出台,开发商房子“卖不出去”的时候,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只要马女士一次性付清房款,就给物业费免交三年的待遇,权衡之下,马女士选择了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也向马女士出具了书面承诺,给予其物业费免交三年的待遇。本来以为妥妥的可以三年免交物业费,但是上个月马女士却接到了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要求其缴纳物业费,马女士拿着开发商的承诺书找到物业说明情况,物业公司却不认账,还向马女士现场开具了“立即交款通知书”,说如果再不缴纳就到法庭见。一肚子憋屈的马女士赶紧通过找到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请求郭力律师出面帮助其向物业公司论理。

:郭力律师赶忙给马女士泡了一杯茶,让她先平静平静,并同时查阅了马女士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郭力律师给了马女士这样的解读:

首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法律上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马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在没有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权利,无权就物业费收取事项对业主作出任何承诺。开发商向马女士出具免收三年物业费的承诺,事实上超越其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应有权利范围,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约束力,现在物业公司仍然要求马女士缴纳物业费,恰好说明了物业公司并不认可开发商的承诺。

最后,物业公司已经向马女士送达了催缴通知,要求马女士缴纳物业费,如果马女士仍然拒绝缴纳,物业公司的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马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单凭开发出具的承诺书是没有办法对抗物业公司的请求的。

马女士一听郭力律师的解读,变得更加焦急了,郭力律师继续向马女士进行解释,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业主,有时会提出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但是有些优惠措施本身并不属于开发商的权利范畴。但本案中开发商向马女士出具免交三年物业费的承诺,如果理解为这是开发商的一种房屋价款减免的话,马女士还是可以采取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的,郭力律师建议马女士先找到开发商协商一下。马女士听了郭力律师的解读后,豁然开朗,原先乌云密布的脸上露出了笑容,回去后找到了开发商进行交涉,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马女士的三年物业费由开发商自愿买单!物业公司与马女士也握手言和。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郭力律师也感到非常的欣慰,并希望马女士今后要好好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工作,毕竟物业服务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工作,一个和谐愉悦的小区生活环境离不开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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