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法院判决同一小区同样商品房同样物业

2022/10/31 来源:不详

原告业主Z某与被告海南七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彩物业琼海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于年5月1日签订了《万泉源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生活用房的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琼海市物价局作出海价物业备案[]17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复函被告:“但在目前小区建设尚未完整、物业企业尚未达到相关收费等级资质要求及小区部分业主(两个过半)意见尚未通过被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只能为1.50元/平方米.月;待以上三个条件要求达到后方可按1.80元/平方米.月的备案标准收费。”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以1.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年6月1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号),决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被告自年1月起对原告的服务费单方进行调整,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收取了年1月至6月的物业服务费,对一部分业主仍按1.50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与琼海中源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万泉源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被告及该商住区的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而该合同需按照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收费标准需保(报注)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琼海市物价局作出的海价物业备案[]17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复函中已经明确被告对该商住区的收费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虽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年6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号),决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可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但被告未经所在商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同意,单方决定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属于签订合同的一方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且提高收费标准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民事权益,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范围,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按1.50无/每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如被告违反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则有权拒绝,已经收取的超过部分的服务费有权要求其返还。

  被告自年1月起至年6月按照每方米1.8元/月收取原告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多收0.3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有事实根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海南七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多收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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