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首判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并支付

2023/5/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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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业主败诉

并支付拖欠物业费等.2元

及支付利息.12元

承担诉讼费用

年1月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中,原告广西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作为靖西云天城物流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期限自年1月18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原告在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梦租用靖西云天城物流区A7栋某商铺,租期从年3月23日至年3月22日。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租用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2.5元/㎡/月的标准,每3个月为一期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同时代收公摊水电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如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计.2元。经催缴无效后,原告向靖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租用商铺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梦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2元及支付利息.12元,年6月25日之后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靖西法院

文章来源:靖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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