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公开征求意见事关你的小区物业

2023/4/21 来源:不详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也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年1月14日。

通信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制定相关行业管理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加强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五)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和移交;

(六)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务培训机制;

(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

(十)受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推动设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组织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一)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及时转交属于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职责的信访事项,依法行使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权;

(三)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支持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物业使用矛盾纠纷。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新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对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能力。鼓励物业服务人向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延伸,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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