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空置房屋未装修物业管理费收取

2024/8/24 来源:不详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36号)自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同时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年5月1日实施后。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空置房屋(未装修)的业主每月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少业主对此收费标准感到疑惑,认为自己的空置房屋(未装修)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何要缴纳全额的物业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戴吴伟律师就市发展改革委涉及上述问题的官方问答内容进行整理后,得出以下结论,以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号)规定,未入住的房屋,即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变化的房屋,产权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这就是大家熟知的空置房屋(未装修)物业费减半收取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规定,《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未再明确我市原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半价”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采取分批方式实施,即自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实施;自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实施范围扩大至主城区;自年5月1日起,《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36号)的实施,导致《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号)同时废止。同时,今年5月1日实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里依然没有明确指出未装修及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费标准。

由上,一些物业公司称,重庆目前实施的新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办法,废除了以前的重庆号关于物业收费的规定,也就是说已经没有可以申请半价物业费的相关规定,遂要求业主的空置房屋(未装修)按全价物业费的标准缴纳。其实,个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空置房屋(未装修)物业管理费如何收取的问答内容可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修订完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于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是重要的民生价格,需经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法定程序。将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修订出台《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在《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前,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若《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对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即并没有对未装饰装修和未使用的住宅作出收取全额物业费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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