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得采取停水电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2023/5/31 来源:不详

5月30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规定》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

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建,《规定》中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委会不得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为。

一旦业委会违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暂停其履行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委员会改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社区党组织述职。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符合条件可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提到了智慧物业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或者书面投票。目前,合肥市房产局正在推进平台建设。

公共收益如何管理也是业主比较关心的部分,对此,合肥市拟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不得采取停水电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对于物业管理,《规定》中提到,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违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遇到物业这些行为,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

最近,有市民在市长热线中提出小区更换物业需要走哪些流程?此次《规定》中提到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法的消息。

合报全媒体记者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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