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哪些情形容易被理解为可以拒绝缴纳

2023/5/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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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往往是一种比较微妙的关系,物业费的缴纳和物业服务的提升是永恒的话题,但是有些情形很容易被业主理解为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误区,导致最后被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的物业费,以致得不偿失,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误区一:对于小区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现象是属于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瑕疵。物业公司收到投诉后,如其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向违章搭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反映,就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通知、报告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并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故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误区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物业费(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误区三: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只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并同意了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

误区四: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由,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本的保安巡视、监控设备的覆盖等义务,就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物业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要严格的约定除外。因此,车辆被盗并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误区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其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虽然有些开发商会将超出质保期的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负责,但那是属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关系,房屋质量维修义务仍然是由开发商承担,因此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以上几种情况常常被误解为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形,导致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变化无常,因此正如前文所述物业公司需要不断改善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得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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