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自管小区,对那些不交费的业主该怎

2022/10/26 来源:不详

所谓的“业主自治自管”概念,大约是在年的《物权法》颁布后逐步成为热点,进而在各地都出现了赶走物业公司,竖起“业委会自治”大旗的小区范例。这股热潮也延续至今,法典颁布后,“取消物业,业主自治”的口号更是甚嚣尘上,似乎业主一方翻身当家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春天业已指日可待。

对此我们还是要冷静地分析。由于现行法规缺乏业主自治自管模式的具体操作细则和依据,致使其依旧在盲区和模糊地带循肆而行,面临诸多挑战。

这其中,那些打着“自治自管”旗号而最终彻底失败的小区,绝大多数往往是由于陷入了“自治费用”难以为继的泥潭,而不得不偃旗息鼓。

就是说,总有那么一小批业主,在小区有物业公司服务时,他们能找出“一千个”理由拒付物业费;而当小区赶走物业实行自管时,它们又能找出“一万个”理由继续拒付费用,而且这些理由似乎显得更加冠冕堂皇且“难以辩驳”。(例如:要求将小区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折抵“物业费”,不同意再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它们还煽动其他业主联合拒付,这就使得业主内部四分五裂,迷茫而彷徨。“交也不好,不交也不是,那就先观望一下吧”。

那么此时,业委会能否迅速及时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就成了关键。否则其他业主会群起而效仿并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由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小区,当出现欠费时,物业可依法起诉,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其的一项权利。没有问题。

那么当自治自管小区出现业主欠费时,业委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可以说,这是个至今都颇具分歧和争议的法律点。出现这种困境主要是由于业委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而当业委会自行组织开展实施业主自治时,这又与现行法规的许多规定存在相悖和甚至矛盾之处:

一、业委会的收费行为“师出无名”,缺乏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合同,在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向业主一方收取的费用。(这是个专指名词儿)

物业公司是工商注册的企业,其经营要照章纳税,接受监督,收费也要出具发票。(拒不出具发票者,业主一告一个准儿,连补带罚)

那么在自治自管的前提下,业委会收取的这些费用严格来讲就不能叫作“物业费”。法律虽然未禁止业委会自治,但也未授权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收费行为,涉及行政管理事务,业委会不是企业,也并非经营组织,又有什么权利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呢?

实践案例中,许多业主质疑业委会收费依据,而且业委会也无法出具发票,收费后的去向也往往缺乏监管,这些都是难以讲通的。

二、业委会组织的自治行为,属于“身份错位”,与法规相矛盾。

按现行法规的定义定位,业委会的性质原本是替全体业主维护权利,而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工作,要求其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但是,实行自管后,业委会却又成为了小区管理服务的主体。也就是说,自治状态下的业委会既是执行者,又是管理者,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它自己监督自己。

《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业委会,这个民间草根儿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其来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然后又自行监督自己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这自相矛盾。

三、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诉讼,统一归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审判依据包括法典、条例以及《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等。

那么,业委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自行组织开展小区自治。这种法律关系与业主大会外聘物业公司这类专业企业来管理服务,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由此,法律界的一种观点认为:自治情况下,遇有业主不交费,业委会提起诉讼,就不应适用《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算是业主内部之间,因业主大会有关业委会自行管理小区的决议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它不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而应当由辖区基层部门(街道居委会)予以“调解规劝”。

而从业已出现的相关判例来看,对于业委会以自治小区“物业服务实际组织实施人”的身份,作为“原告”的名义对拒付费业主提起的诉讼,都非常的“谨慎”。

有的直接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也予以裁驳;而那些打赢了官司的业委会,其共同点在于:

小区的自治大及相关程序严丝合缝,是在相关部门(街道居委)支持和监督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按法定要求通过决议,写入小区《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组织实施开展。同时就遇有业主拒付费时的情况做出了事先约定,授权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予以诉讼追缴。

可惜的是,实践中,多数小区在“赶走物业,实施自治”时,更多的只是体现出一股热情和期望,却往往忽略了细节上的周全,这也就容易给今后漫长的自治之路带来隐患。

我们也不应总是在空喊“取消物业”这类不切实际的口号,而是应该多去研究一些自治自管时容易遇到的各类难解问题,如此才能使得这条正在探索的新道路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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