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物业费能胜诉吗各地判例为业主揭示了残

2022/11/2 来源:不详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确实千差万别,有好有坏。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能不能直接拒缴物业费呢?拒缴的胜算有多大呢

一、各地判例

天津市

()津03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势必损害双方利益,最终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双方应尽可能进行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纠纷,形成良性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姚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物业费.3元,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1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通过现场勘验,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宣传意识有待加强,对于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应予以积极回应(如会同业主大会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位的收入问题等),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物业服务,而不是一味地拖延、找借口,故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纳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海市

()沪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服务期内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性服务合同,相对其他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及接受服务的两方彼此更应互相配合协作。对物业服务的不足之处,业主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应予以改进,但正因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综合性、专业性等特征,虽有服务瑕疵,不足以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本案被告以原告入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及按照3.5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计收物业费遭85%小区业主反对为由,主张物业服务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主张在约定交费的标准上打折或减交物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仅可反映出原告部分服务工作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却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故本院难以采纳。根据被告抗辩事由及其证据,再结合所涉小区整体情况,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广州

()粤01民终号

本院认为,小区内的物业通常分为共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专用部分的保养维修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入和控制,一般由业主自行负责,而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这是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社会分工及合同约定所决定的。本案中,根据《中海誉东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中海公司负有对涉案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而房屋专用部分的维护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若房屋专用部分的设施设备仍在保修期内,则应由业主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向开发商进行主张。谢爱春已于年12月10日收楼,其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是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其认为开发商的延误维修行为导致其损失应当通过另案途径予以主张,与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无关,故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谢爱春实际已经享受了中海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约向中海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双方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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