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云课堂民法典宣讲2022年第

2025/7/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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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期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民法典》宣讲,由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范汝旭律师为我们讲解“民法典之物业费缴纳规则”。

《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通过以下规定确定了“物业费缴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合同编相比于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新性的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有名合同;上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即规定了物业费的缴纳规则:第一,只要是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不能以长期外出不经常居住、没有接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第二,如果小区业主没有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先进行催告,催告无效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司法途径主张物业费,但是不能对该户业主私自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后温馨提示广大物业服务人:构建和谐小区,需要您们的真诚服务,切莫违规催交物业费。

原标题:《《民法典》宣讲年第4期——“民法典之物业费缴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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