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相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析

2023/1/1 来源:不详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颇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新增:业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1、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2、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新条例细化业委会备案规定

《新条例》对旧条例中业委会产生后的备案流程做出了细化规定,要求:

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本条例施行前开设的业主委员会资金账户,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变更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新旧条例对比图如下(左边为旧条例,右边为新条例):

三、业委会的职责范围

对比旧条例,《新条例》增加了4项业委会职责范围,同时也对原来的7项职责进行了细节性调整。根据《新条例》,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员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旧条例对比图如下:

下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新版《条例》的亮点,欢迎大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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