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为摆脱保安抓捕选择跳入河中,溺亡后其

2023/1/26 来源:不详

“个案的判罚不仅仅是一个案例,甚至有可能是成为一种参考标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昆山市当地法院就一起案例作出判决。

有如下相关情况。(有删改)

案发当天,昆山当地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了业主的求救电话。

对方称自己在家中休息时,听见有撬门的声响。

通过“猫眼”查看后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在撬门。

于是就拨打了物业的电话。

而物业两名保安在前往业主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名陌生男子。

他的体貌特征和业主描述相仿。

也正在逃跑,于是他们便上前进行追赶。

只不过等到他们追上去之后,人已经不见了。

而通过小区内的监控可以发现。

小偷其实是躲到了河边的一处草丛当中。

被发现后,保安示意小偷(秦某)上岸。

但是做贼心虚的秦某非但没有上岸,反而是翻越护栏到了对面的桥上。

保安对河边的人表示他是小偷,快点抓住他。

而秦某选择往河中跳去。

不过秦某在落水后就出现了溺水的情况。

随后物业人员下水救人。

但是已经找寻不到秦某踪影。

等到救援人员到来进行打捞后,发现的只是秦某的尸体。

之后,秦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万余元。

缺舟:

本案的关键所在,便是对于秦某的行为认定。

综合相关情况来看。

第一,现场勘查情况。

室内物品均有被翻动的痕迹。

第二,随身物品搜查情况。

从秦某随身所携带的十几个塑料袋当中发现。

里边装有戒指、珍珠耳环还有部分现金。

小区内业主也向警方报案

第三,追赶过程情况。

秦某在受到保安追逐过程中。

并未有任何的辩解行为。

而是自己直接跳进河中。

种种迹象表明,秦某有偷窃作案行为,系小偷。

保安在对于秦某的追赶行为,是一种履职行为。

且没有证据显示保安在追逐过程中,有逼迫或殴打等行为。

与秦某跳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不应该承担过错。

驳回秦某家属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是要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当然这是在意料之中的)

其次,就是这件事如果处理得稍有偏差。

可能就会造成舆论影响,甚至可能是影响到社会风气。

所以总得来说结果是好的。

还是会有人愿意挺身而出。

最后之所以网友对这件事义愤填膺。

还是因为觉得某些时候,部分人脸皮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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