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好友拓展业务ldquo走捷径r

2022/5/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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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忙’,这几个月我一直很后悔,有些‘忙’真的不能帮……”日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曾先后在江山本地两家物业公司就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从事装修行业工作的钟某、吴某等人。年年底时,钟某在一次聊天中向郑某“求助”,希望郑某可以借助工作之便,为他提供一些业主信息,帮助他拓展业务。

  一开始郑某拒绝了钟某的请求,但在后续的交往过程中,钟某多次提出希望郑某可以“帮个小忙”,碍于情面,郑某最终还是将工作中接触到的业主信息提供给了钟某。“情义大门”打开后,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郑某先后为钟某、吴某、周某等8名朋友无偿提供了余条业主信息,以帮助其拓展业务。

  江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03-22)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条之一)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简介

郑立民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消费者协会理事,多年办案经历,执业经验丰富,成功办理过多起民商事、刑事、非诉案件,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税法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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