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
2025/7/14 来源:不详01案情简介
年10月11日,新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新某物业公司仍在该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小区业主方某向新某物业公司交纳了合同期限届满前的物业服务费,未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02争议焦点方某应否向新某物业公司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费?
03裁判观点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到期后,新某物业公司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故方某称其未与新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应交纳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方某亦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新某物业公司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故一审判令方某支付拖欠新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方某上诉还提出小区广告费等费用中有部分属其所有,应先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差额部分可由方某补齐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方某主张将广告费等业主共有收入直接用于扣除其本人物业服务费,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支持。
04参考价值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
2.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3.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4.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不能直接用于扣除某户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本案裁判观点)
案件来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陕09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