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相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析

2023/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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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律师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繁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新增:业委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规定

《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禁止的行为有以下: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补充修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终止情形

对比原条例,《新条例》中关于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从3项增加到7项,分别是: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下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新版《条例》的亮点,欢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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