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进了贼,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2022/5/11 来源:不详

小区里发生业主财产被盗问题

除了“捉贼”之外

许多人会把矛头指向物业

有人认为“交了钱”

物业“啥都得管”

那究竟什么情况下

物业要为失窃案件担责呢?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交纳了物业费,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案例分析这几年因财产被盗、业主被害,把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已不鲜见,司法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论非常激烈。《物业管理条例》似乎对此问题也做了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日常的案件中,未能破的案例更多,《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其原因首先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应加以明确,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其次,什么样的服务就应当获得什么样的报酬,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业主被盗或被害,物业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应当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例因为有窃贼的供词,所以过错责任非常明晰。法庭判决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却没有锁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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