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课堂物业不作为,能拒交物业费吗

2023/8/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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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年4月,张女士斥资余万元购买了位于舟山市临城街道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及地下车位一只,一家人特意选择了吉日入住,对未来的新生活满怀憧憬。一个月后梅雨季节来临,张女士发现地下车库潮湿不堪,自己的私家车下每日都有积水,很是不便。张女士几次三番告知了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并没有及时清理,偶有清理却因天气原因效果并不理想。

张女士

我觉得物业并未尽职尽责,积水问题没有解决,每年交纳的物业费去向不明,拒绝交纳今年的物业费元。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年9月1日,《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有地方立法权的第5部实体法规。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规定吧~

律师说法

首先,业主赋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等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赋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赋有按约提供物业服务

并对物业服务费进行公示的义务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条例》中最多的要求就是“公示”。如:业委会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合同和各项收费的具体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各类信息。如物业企业未按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因目前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点在于信息不透明,相互之间不信任,所以《条例》要求尽可能做到信息公示公开,接受监督。本案恰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并不公开,随之引起了业主们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进行不恰当的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约行为,比如并未按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应视其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的承担亦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所约定,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极有可能是物业费的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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