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标准起争议法院速裁定分止争

2022/10/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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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某小区,既有高层住宅,也有独栋住宅,不同的收费标准,使得部分业主不乐意了,因此产生了物业费纠纷,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你物业费少交了,别墅应该按照一平方1元计算。”原告物业公司表示。“邱某的房屋为地上四层建筑,独栋别墅,不同于高层的套房,我们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房产证都没写我房子是别墅,再说我的花园都是自己打理的,公摊还更小,怎么收费比普通住宅更高。”业主邱某针锋相对,他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就应认为属于多层住宅,并非别墅,而且其房屋没有楼梯、过道等公共部分,花园也是其自行打扫,物业服务的成本更低,与多层住宅并无实质区别。

对于同一小区,是否能按不同标准收物业费?别墅的定义是怎样?法院通过速裁程序进行了快审快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房屋的物业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邱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反映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但别墅的房屋用途亦属于住宅。另根据案涉房屋的外观及购房合同、权属证书等反映,邱某的房屋构造为四层,为单独一户且附带独立小花园,明显区别于小区中的多层、高层住宅,不存在和其他业主上下层居住的情形,因此物业费用的收取应根据建筑住宅的实际状况确定,即按别墅类别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包括邱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邱某应履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的义务。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邱某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按月利率1.28%计算的违约金。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龙岩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与邱某类似的别墅业主,也纷纷依照物业合同约定,以相应的标准缴交物业费,起到较好的裁判引领效应。(通讯员陈立烽林成龙)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高层住宅”“别墅”“多层住宅”“商业”“办公楼”等词语系对小区内房屋类型进行区别的描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别墅”是否符合国家建筑管理部门规定的“别墅”的定义,并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确定,而应根据建筑住宅的实际状况确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的义务,如经物业公司书面催收拒不缴纳,业主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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