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外卖员醉酒从出租屋坠楼身亡,父母向公

2024/8/9 来源:不详

“公司未管理好员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饮者未尽到照顾义务,三方都应该赔偿”,张小龙的父母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主要案情简介

20岁的张小龙在某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工作方式为餐饮公司通过手机软件派单,张小龙及其他业务员则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及时间自由接单进行外卖配送。

餐饮公司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采取不定时的方式结算其劳务报酬,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年8月7日晚23时,张小龙邀约好友李小军等七人,到达某酒吧内喝酒,按AA制由张小龙统一买单。

张小龙和七人在一起喝了四打(每打12瓶)啤酒后,大约于凌晨2至3时之间离开酒吧。

在张小龙离开酒吧前后,七人也先后离开酒吧。

监控视频显示,年8月8日凌晨3时34分,张小龙出现在租住的小区门口。

3时46分,张小龙出现在租住小区的单元门门口,并拉开单元门进入楼道内。

年8月9日,餐饮公司因为无法联系上张小龙,给其哥哥打电话,声称张小龙8月8日、8月9日均没有到公司上班。

张小龙的哥哥随后到其租住的某小区室寻找未果,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年8月11日19时,居住在张小龙同一小区的某住户报警,称看到小区2幢2单元2楼平台上有一男子趴着不知是死是活。

经派出所民警现场核实,确认该男子为张小龙,并且已经死亡。

经鉴定,张小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ml,死亡原因为高坠致颅脑损伤并全身多脏器及肢体复合伤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一审判决,由七名同饮者共同赔偿张小龙死亡造成的损失10%的责任7.7万元,每个人分别赔偿1.1万元,物业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小龙的父母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公司、物业及七名同饮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46万元。其理由如下:

第一,物业公司在具体管理中无任何安全措施,9楼的窗户未装铆钉,导致张小龙从该窗户坠落,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10%的责任。

第二,餐饮公司未管理好员工上班期间的喝酒问题,应该承担10%的管理责任。

第三,七名同饮都未尽到照顾义务,属于混合侵权,导致张小龙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漫谈

在整个一、二审期间,被起诉的物业公司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七名同饮者中,有四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第一,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中,法院调查发现,张小龙父母起诉的物业公司,并不负责张小龙租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在法院二审中,法院调查发现,张小龙所租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张小龙父母起诉的物业公司的分公司。

虽然法院一再向张小龙父母释明情况,但二人坚持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餐饮公司的责任。

经调查确认,张小龙的工作系基于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按照餐饮公司的派单并接单,按劳取酬的工作。

根据平台查询结果,张小龙在事发当晚22时已从接单平台下线,即张小龙此后未向餐饮公司提供工作。

张小龙和朋友相约饮酒的行为,不属于餐饮公司的外卖送餐工作活动范畴。

根据常理,张小龙也不可能一边在酒吧喝酒一边接单送外卖。

餐饮公司是根据张小龙等外卖员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并非固定金额、固定时间支付,两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加之事发当时,张小龙并非处于工作状态,餐饮公司对张小龙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同饮者的责任。

本案中,张小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清楚知晓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张小龙在饮酒后,未告知同伴即中途离开,并在凌晨独自进入事发小区,最终造成损害,张小龙的行为,与自身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关联,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审理确认的事实,七名同饮者相约在酒吧按AA制饮酒,自取自饮,事实上有4人根本就不认识张小龙。

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7名同饮者在饮酒时,有对张小龙进行强行劝酒、灌酒行为。

也没有证据证实7人明知张小龙已过量饮酒、出现醉酒迹象而未对其进行劝阻、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等情形。

张小龙饮酒后,中途自行离开,7人的共饮行为与张小龙死亡的最终损害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法院一审判决由七名同饮者共同承担10%的责任比例后,7人均未就此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服判。

七名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共饮者适当补偿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安抚死者家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二审法院也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七名同饮者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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