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3/1/19 来源:不详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签约主体证明文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方):

代表人(姓名):

联系

邮编: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联系

住所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区域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规划地上车库(位)数量:

规划地下车库(位)数量:

利用公共部位设立车位数量:

可计收物业服务费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物业区域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单元层号;;其中: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单元层号。(备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人员配置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综合管理服务;

2.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4.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公共区域的环境

卫生清洁服务、雨(污)排水管(井)和化粪池的清疏;

6.公共绿化的养护;

7.车辆停放管理;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以下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符合《宜昌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规定要求(见附件5);

2.非住宅物业服务符合附件5中关于非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约定;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6)

第六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有电梯住宅:元/月·平方米;

无电梯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调整方式:自年月起,每年按照(递增或减少)的标准调整。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利润,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支出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不含政府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乙方利润;

(11)。

2.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

1.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

2.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支出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不含政府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按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决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决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年度预决算,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

第九条业主按()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十条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三条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费(含车位租金和停车服务费):

小型汽车:元/辆·月;

摩托车:元/辆·月;

电动车:元/辆·月;

因临时停车,车位使用人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车费,《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免收停车费的情形除外。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租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单独建账。乙方按停车费%的比例从中提取停车服务费,用于车位管理、停车费收取及税费等支出。停车服务费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车位租金前从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剩余部分为车位租金。

第十四条已购(租)规划停车库(位),业主或使用人按元/月·个交纳停车服务费,由乙方用于以下开支:

(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停车库(位)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维护费用;

(四)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五)停车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六)法定税费;

(七)。

第十五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实行总分表计量的,总表和分表间产生的计量差,由最终用户承担。

乙方接受上述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七条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服务费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资金中列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须经列支范围业主同意;使用公共收益资金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前,乙方应与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约定,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等情况在物业所在的楼内公示。

除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及违反管理规约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初验后90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

装修保证金标准:元/户,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排放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部门报告等方式,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

(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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