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区物业擅自做这事,被立案查处

2022/4/19 来源:不详

消防栓里的水,原本是发生火灾时的“救命水”,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费水”。而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不仅会造成自来水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启用,危及公共安全。

日前,宁波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就处理了一起小区游泳池使用消防栓取水的案件。

▲小区室外游泳池

事情还得从6月7日说起

当时,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至庄桥街道某小区内时发现,室外泳池外的一个消防栓上,接着一根0多米长的水管,水管的另一侧,水正不停地流入泳池。接到举报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立刻赶往现场,与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随着夏日来临,该小区室外游泳池即将开门营业,需要对泳池进行清洗工作,游泳池清洁人员为了取水方便,就动起了使用消防栓水的歪脑筋。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中队长李世德表示,本案当事人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罚款。

▲现场勘察取证

8月5日

宁波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来到该小区,依法向违法行为人下发了《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目前,违法行为人已被勒令补缴水费,并将接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夏季用水的增多,盗用消防栓用水的违法行为也有所抬头。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中队长李世德表示,自今年入夏以来,他们已经查获多起这样的违法行为,“自来水公司会定期对公共消防栓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执法部门处置。”

▲下发《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

市民朋友们要提高意识,一旦发现有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行为,可以及时举报反馈,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法条解析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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