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该全面取消央媒表态新规下,三点权益

2025/6/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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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在而言,很多家庭都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根据央行给出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拥房率已经达到了96%,其中拥有两套房的家庭占比31.0%,拥有三套房及以上的家庭占比10.5%。可以说现在大多数城镇家庭都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并且拥有多套房的家庭也不在少数。

并且,经过这么多时间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率也是提高了不少。要知道,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3.89%,这就意味着城镇常住人口数量在不断增加。城镇化率63.89%,也就意味着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63.89%。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现在在城市生活的人口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

而对于这些在城市当中生活或者在城市内已经买房的群体来说,都避免不了一个“角色”,那就是小区内的物业。对于现在的城市小区来说,基本上都有物业的存在,然而对于一些业主而言,对这些物业并不欢迎,反而持有厌烦的态度。这还是因为在这些年里,物业的黑料在网上不断流传,导致物业这个行业的名声越来越“臭”,使得人们对物业也抱有一定的看法。

这还是因为那些服务水平较差的物业,在小区内的所作所为才导致人们对物业有了不好的看法。毕竟这些黑心物业在小区内可谓是横行霸道,平时根本就不关心业主们的事情,即使业主遇到问题了,物业也不想办法解决,反而不断推托。只有在收取物业费的时候,才比较积极。

甚至与业主发生矛盾时,物业又非常豪横,完全不将业主看在眼里。平时在收取物业费的时候,也想尽各种办法多收取物业费,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话,这些黑心物业就将业主的房子断水断电,以这种方式来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要知道,物业本身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服务小区,服务业主。

而这些黑心物业完全将小区当作“提款机”,将自己当作小区的“大爷”,行事非常嚣张跋扈。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缘故,才导致人们对物业的看法不是很好。甚至有些小区的业主都要求取消物业,随着在网上取消物业的呼吁声越来越高,有些人觉得物业就不应该存在,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那对于物业来说,真的会面临全面取消的局面吗?针对于这个问题,新华社曾转载了一篇名为《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的文章,其中有句话表明了态度:“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央媒的态度还是非常坚定的,认为物业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实际上,人们对物业不好的看法,都是因为那些黑心物业的所作所为,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些物业的黑料在网上广为人知,但那些服务水平较好的物业,除了小区内的业主,基本上没有多少人知道。因此,网上针对物业的舆论才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

实际上,大多数物业都是秉着服务小区、服务业主的态度认真工作的,不能单凭一些黑心物业的所作所为,就全面取消物业的存在。并且在年年初时,我国的《民法典》就正式开始实施了,其中也有关于物业方面的规定。在这条新规下,以后业主的生活就会好很多,其中有三点新权益业主还是需要了解一下。

第一点: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大家都知道,对于那些服务水平较差的物业在小区内的所作所为,无疑是引起了公愤。但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难题,导致物业在小区内作威作福。使得业主敢怒不敢言,就担心物业针对自己,导致自己在小区内的生活变得更差。这也助长了这些物业的嚣张气焰,使得这些服务水平较差的物业,在小区内肆无忌惮。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这也就意味着业主是有权可以更换物业的,这样业主就相当于有了底气。如果物业在小区内横行霸道的话,业主就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物业的去留。如果物业惹得民愤,那么小区内的业主就会选择更换物业。

第二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对于一些黑心物业来说,在收取物业费的时候,总是找各种理由多收取一些物业费。这就让小区内的住户不愿意缴纳物业费,毕竟这种白掏钱的行为,谁也不愿意。但如果不缴纳物业费的话,这些物业又烦不胜烦,最终这些业主都只能选择缴纳物业费。但业主们也想要知道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看自己缴纳的物业费究竟干了什么。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从这点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都是需要公开透明的,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物业费流入个人“腰包”的局面。

第三点:公共区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不知道小区内的业主有没有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小区内经常会出现各种广告,尤其是电梯内的广告,更是非常常见。实际上,这是物业和广告公司合作的产物,但对于这部分广告费来说,有些小区的业主根本就不知情,完全流入了物业的腰包当中。要知道,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是属于业主所有的,毕竟人们购买的房子,也包含公共区域,就是人们购买的公摊面积。但在这些公告区域产生的收益,却被物业所收走了,一些小区内的业主根本就不知情。

而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所有。”这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广告费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被物业所拿走。对于那些不知道小区内有这项收益的业主而言,就需要额外注意了。

对于这三点权益,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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