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要全面取消关于业主的3个新权

2023/10/28 来源:不详

房地产,是许多人心中的痛点,尤其是以下3个方面:公摊面积、房屋预售制和物业管理。明明是自己掏钱买的房子,还得预售,关键是得按照开发商的规定,扣除一大部分公摊面积,就连生活也要被“黑心物业”一直控制。

那么,在年开始,这些问题会有什么改善吗?业主们又能获得哪些新的权益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小区的预售、公摊、物业,有啥新消息?

1、公摊面积,面临坏消息

公摊面积,是指小区内除了各户住宅建筑面积之外,其他用于公共服务或者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比如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门厅等。这些面积虽然不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但是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每户业主身上,从而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和购买价格。

很多业主都对公摊面积有所不满,认为开发商夸大了公摊面积的比例,从而减少了自己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性价比。

然而,对于这些期待中的业主来说,最新出台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却是一个坏消息。这个标准将于年3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从3月1日开始,房屋的建筑面积将从建筑物外轮廓设计完成面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我们没有等来公摊面积取消,却等来了公摊面积增加。如果小区外立面有干挂石材的话,那么多出来的墙面厚度也是要算到公摊面积里面的。

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性价比,还会增加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等费用。因为这些费用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2、取消房屋预售,被大力呼吁

房屋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未完工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向购房者出售未来交付使用的房屋。这种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几十年,曾经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但是,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和风险的增加,房屋预售制度也暴露出了很多弊端和问题。

比如开发商拿着购房者的钱去做其他投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质量下降;

比如开发商违规销售超出预售许可证范围的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

比如开发商破产或者跑路,导致购房者血本无归等等。

这些问题都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风险,也让购房者对房屋预售制度失去了信心。因此,很多购房者和专家都呼吁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制度。

即开发商只能在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后才能向购房者出售房屋。

现房销售制度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提高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市场的供需矛盾,稳定房价的波动。

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现房销售制度的试点工作。年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必须把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资金抽逃,不能出现新的交楼风险。

在住建部提出鼓励现房销售之后,短短一个月内,已有山东、安徽、河南、四川四省及雄安明确了现房试点,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地区加入现房销售制度的实施中。

3、小区物业,迎来大变革

小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小区业主提供的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小区安全秩序、提升小区生活品质等服务。

这些服务对于业主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也是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物业公司并没有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反而存在着各种乱象和问题。

比如物业服务水平低下、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不过关;

比如物业费用收取不合理、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项目不明确;

比如物业公司擅自占用或者侵吞小区公共收益、不公开小区财务账目、不接受业主监督等等。

这些问题都让业主感到不满和愤怒,也让物业行业的名声越来越差。很多业主甚至想要取消物业公司,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

但是这样做又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风险,比如缺乏专业人员和设备、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协调、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等等。

二、新规之下,业主拥有3个新权益

为了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和新政。

这些新规和新政为业主赋予了3个新的权益,让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

1、业主有权更换小区物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管理秩序的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选择其他物业服务企业。

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更换小区物业。这样一来,就打破了物业公司的垄断地位,增加了物业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了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2、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小区内产生的公共收益,如广告收入、停车场收入等,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改善小区环境卫生等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侵吞这些收益。

这意味着,小区内产生的公共收益都归属于所有的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这样一来,就保障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为小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和发展空间。

3、物业费用明细,需全部公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项目、依据等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收取的物业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这意味着,物业公司必须向所有的业主公示收取的物业费用的明细,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这样一来,就增加了物业公司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也让业主能够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物业费用用在了哪里。

写在最后

房地产是一个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的领域。在年开始,我们将迎来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新规和新政。这些新规和新政将对我们购房、居住、管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普通的购房者和居民,我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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