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包括啥,不包括啥不交物业费会有啥后

2023/6/12 来源:不详

在一些业主眼中

物业是万能的

业主只要交了物业费

家里无论出现啥问题

物业公司就必须出面解决

否则就拒交物业费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物业费包括啥?

不包括啥?

业主不交物业费会有啥后果?

01、物业费包括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公共部位,及其共用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02、物业费不包括什么?

一般来讲,物业费不包括业主住宅内部,也就是业主入户门以内设施设备等维修的费用。比如,业主家里电灯坏了、电路坏了、水龙头坏了等等,物业是没有责任负责维修的。业主如果要求物业帮助维修的话,物业则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其次,物业费也不包括因房屋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比如漏水、裂缝等。这些问题,物业有责任、有义务替业主向开发商反映,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保修期外,属于共有部位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维修,非共有部位由业主个人负责维修。

最后,物业费还不包括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和更新改造费用。这些费用,同样可以通过房屋维修资金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很多业主认为只要自己交了物业费,自己家里无论什么事情,物业都应该管。这些业主不明白,物业提供的仅仅是公共服务,不包括业主入户门以内的(装修管理除外)服务。如果提供的话,也是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质疑物业“不作为”的时候要质疑的“对”,物业真的有任何不妥的举动,业主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扣其信用分,或者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重新选聘物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03、千万别不交物业费!

业主能无理由拒交物业费吗?答案当然是不行!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支付违约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业主违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违约金。把拖欠物业费增加的罚款叫作“滞纳金”是不妥当的,但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缴纳违约金的业主如果对违约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此,如果业主没有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物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四、列入失信名单

物业费案件数额一般都不大,但时间跨度久,很多几千元标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为数额不大,当事人往往置之不理,当起了“老赖”,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

对于此种行为,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总之,

千言万语一句话,

千万不要不交物业费!

维护自身权益

还需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

不要让本该“占理”的自己

变得“不占理”!

不要因为一时“芝麻”而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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