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建设单位物

2022/12/29 来源:不详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繁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物业服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一,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相关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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