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相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析

2022/12/23 来源:不详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今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颇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补充修改:哪些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资金?

《新条例》明确:发生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

对于紧急情况,旧条例列举了5种情形,新条例增加至8种情形。

新旧条例对比图如下(左边为旧条例,右边为新条例):

二、新增: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启用小区维修资金?

《条例》首次明确了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根据《条例》,动用维修资金分为“四步走”:

1、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4、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新旧条例对比图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四)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

下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新版《条例》的亮点,欢迎大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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