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乌兰察布一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

2022/8/1 来源:不详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年4月21日,被告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年10月份被告领取了该处房屋的钥匙,并预交了一年物业管理费。

年10月份至年9月30日被告再未交物业管理费,只是用元装修保证金抵顶了其中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原、被告一致认可物业费已交至年9月。年至年期间被告沈某在小区的房屋供暖状态为停供。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沈某支付拖欠物业费,被告抗辩称其一直未居住在家里,应该按照70%的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且原告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

由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元。

企业经营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被告沈某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既是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保护企业权益,也是为双方解开矛盾提供了突破口,帮助双方明晰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集体性涉企纠纷案件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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