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商户未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是

2022/7/18 来源:不详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为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两年,被告因不满物业费定价,始终不配合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以不存在书面的物业服务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交纳物业费,被告未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年的物业费。法院裁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已经持续为被告所在的楼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所有者,客观上也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其未予交纳不妥,原告要求其交纳涉案年度的物业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不予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物业费给付原告。律师分析: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案中原、被告未能达成合意签署书面合同,考虑到物业服务整体不可分割的特殊性,物业公司为整栋楼宇提供物业服务时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其主要义务,被告客观上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事实上成立,物业公司按照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基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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