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的选择权,也很重要

2023/1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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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提供服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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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大城市常见,可以说到处能见到物业公司的人员。小区门口,保安大叔,保洁阿姨,都是物业公司的人。物业服务也确实方便了业主,但弊端也不少。那么物业公司是怎么成为小区的管事呢?

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进入小区,一般通过两个合同:一个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一个是,业委会的选聘合同。

前期服务合同,一般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小区建成以后,入住率或许不是很高,业委会或许没有成立起来,但是又需要物业公司的服务,小区卫生要搞搞吧,看门的要有人吧,不能外来人员随便进出。所以开发商就会选用物业公司来为小区服务。从实践来看这个时期物业费都比较高,按理说新小区,入住率不是很高,管理投入不是很大,物业费应该低些。不管怎么说,通过这个前期合同,物业公司,拿到了服务小区的第一把钥匙。为后续,拿到第二把钥匙提供了方便。不过,现在如果购房新楼盘的商品房,往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会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两个合同一起签,至于物业公司怎么来的,服务好不好,是不是只收钱不干事,谁也不知道。反正合同拟定好了,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都是格式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除非不买房。

选聘合同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小区入住率高了以后,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成立了业委会,由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拆开了就是选和聘,既然是选就有挑的过程,既然是挑,那就不只一个物业公司,既然是挑,那就是挑好的。而实际上,就是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一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再解聘原来物业公司这折腾呀也费劲,所以基本就是原来物业公司,也可能辞退原来物业公司。

所以,物业公司基本通过,开发商选择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两种方式而成为小区的内务府。

前期合同和选聘合同,是物业服务上篇和续篇,一个开发商选,一个是业主委员会选,一个是格式合同,一个是商定合同,一个是找个物业公司,一个是找个好物业公司。所以,也别指望开发商会找到质优价廉、口碑好的物业公司。

既然是两个合同有没有可能冲突?完全有可能。比如服务期限。前期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三年,结果两年不到小区业委会就成立了,然后选聘新物业。那等于说原合同没有到期就被终止了,是否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那要是前期合同约定年,是不是年内都不能终止合同?所以,这个不算违约。我国《民法典.物权篇》《民法典.合同篇》都规定了业委会有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多半物业被解聘之后,都不会爽爽快快,要不不撤离,要不就是不交接,更甚者搞点破坏。

这也说明前期物业公司的选择也非常重要,但是它的选择权却是是在开发商手里而不在业主手里,也不在业主委员会手里。

开发商控制物业公司进入,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没有交房之前,开发商控制小区,自然小区由谁管理是开发商说了算,不是业主,其他人好像也管不着。没交付小区,小区还是开发商的小区,自己找物业公司管理自己的小区,谁又能管的着!

开发商控制前期物业公司进入,却没有太大厉害关系。小区没有交付,没有入住,没有业主,没有活动,也没有卫生要搞,也没有太多闲杂人员进进出出,即使有,派个人看大门就行,也说明交付之前也基本不需要物业服务。需要服务是交付之后,业主入住了,人员活动多了,就需要物业服务了。那交付之后,小区和开发商好像没有关系了吧,那开发商是慈善家吗?是商家,还是赚钱第一。权和钱向来不分家,决定权越大,赚的是不是就多?小区物业选择是公益还是私益?显然是公益,既然是公益,那让私人老板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公理都说不通,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和责任并不明朗,这就带来了赚钱的可乘之机。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也会减少后续物业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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